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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超过限度应承担什么责任_沈阳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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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正当防卫超过限度应承担什么责任,沈阳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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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辽宁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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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9-09-2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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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下面就是沈阳刑辩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防卫过当详细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 定程度上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 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 方 动手,后动手的 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 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 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 二十条 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正当防卫时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需要刑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沈阳刑辩律师。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 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 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 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热线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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