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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工程律师工程竣工结算承建方应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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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沈阳建筑工程律师,工程竣工结算承建方应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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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辽宁 沈阳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9-09-1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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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产品详细说明

  下面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共同财产详细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 定程度上的帮助。

  综合验收报告,备案资料,房屋的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保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以上便是沈阳建筑工程律师编写的竣工结算相关内容,读者如果需要婚姻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沈阳建筑工程律师。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 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 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 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热线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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