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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 二百七十二条 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 的,应予立案追诉: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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