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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后继子女赡养问题咨询沈阳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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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9-08-2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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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关于再婚夫妻离婚后继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沈阳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整理的详细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 定程度上的帮助。

  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 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 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根据我国《婚姻法》 二十七条 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沈阳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二、再婚夫妻离婚后继子女有继承权的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是,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或继母或继子女 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从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继承权。且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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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 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 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 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咨询热线400-109-1349、还可以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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